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全县房地产行业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推动房地产行业诚信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对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建设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创、激励指导为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四项内容。
第五条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进行,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较大房屋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发生房屋质量问题,被省、市媒体曝光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房屋质量投诉或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考核组由县建设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并确定考核组组长。
第扫条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随机考核与安排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半年对各创建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对不达标单位予以局面提醒;年终对各创建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总评。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汇报自查总结;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问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考核资料报县建设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经县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汪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