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政策将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2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由“职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
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温州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如果两地缴存不连续,则需要在温州缴存满6个月后才能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缴存12个月才能申请等规定,让不少因工作变动而断缴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多等一些时间。这次新政将使缴存时间减半,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大大降低。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之前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想再次申请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须不低于60%,且还要首套房贷款还清2年以后才能再贷。
另外,新政提及的“普通自住住房”,它的认定与房屋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等有关,其中建筑面积要求在144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