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请求房屋共有,女儿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之后,父亲又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再次对簿公堂。为什么父女关系会变成这样?皆因父亲再婚。日前,经法院多次调解,这起父女间的“房屋争夺战”终于得以平息。
陈父与陈母在女儿陈某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陈某打小跟母亲在外地生活,11岁回到温州与父亲一起。15岁那年起,陈某外出打工,与父亲少有联系。陈父称,有一次他被毒蛇咬伤住院,打了10来个电话给女儿,女儿都没回来看望他。
后来,陈父再婚娶了张某,张某带着她已成年的儿子住进了陈父家中。没多久,张某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该屋房产证上。陈某知道后,担心父亲将来人财两空,便于去年向瓯海法院提出要求确认房屋为父女共有。
该幢5层楼房屋为移民安置房,分配时是根据移民户人口等情况而给予安置,故法院最后判决确认房屋属父女二人共有。
但继母张某不服,于是陈父向瓯海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陈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判令该房屋归陈父所有。陈某坚持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也在评估房屋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陈某承诺今后会对父亲的养老负责,希望父亲撤回起诉。但调解工作一度僵持不下。最后,当事3人达成一致意见,主动来到法院撤诉。
律师告诉你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薛进军
婚姻缔结并非必然导致
双方财产的混同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婚姻的缔结并非必然导致双方财产的混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报道中,涉诉房产为陈父和陈某共有,陈父的房产共有部分系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本无权主张权利。陈父作为房产共有人,自愿将其共有部分全部或部分赠与张某,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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